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005号申请人姚XX,女,1931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人陈X1,女,1959年2月6日出生。申请人陈X2,男,1960年3月5日出生。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姚XX、陈X1、陈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陈X3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南支行定期存单20张(账号:×××,人民,191861.49元、账号:×××,人民币8000元、账号:×××,人民币10000元、账号:×××,人民币20000元、账号:×××,人民币20000元、账号:×××,人民币20000元、账号:×××,人民币10000元、账号:×××,人民币10000元、账号:×××,人民币15000元、账号:×××人民币30000元、账号:×××人民币30000元、账号:×××、人民币15000元、账号:×××人民币20000元、账号:×××人民币10000元。定期一本通5个,账号:×××人民币30000元、账号:×××人民币6000元、账号:×××人民币9000元、账号:×××人民币4000元、账号:×××人民币15000元、账号:×××人民币6000元。活期存单一个账号:×××人民币191761.49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整存整取存单一张,账号:×××,美元2801.26元)以上银行存款及利息全部归姚XX所有;
二、陈X1、陈X2均放弃对上述银行存款的继承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XX、陈X1、陈X2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姚XX、陈X1、陈X2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4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周光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