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880-1号原告张燕。被告何军林。被告汪庆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何军林、汪庆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军林、汪庆山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案外人x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xxx的房屋提供担保(樊城区字第××号),并同意对担保物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何军林、汪庆山的银行存款350万元;
二、查封案外人xxx所有的位于襄阳市xxx的房屋一套(樊城区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