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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608号

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于欣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欣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08号

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1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欣可,男,汉族,1994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斯顾问公司)与被告于欣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太斯顾问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斯顾问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欣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惠 晨

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

人民陪审员  陈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