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608号
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1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欣可,男,汉族,1994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斯顾问公司)与被告于欣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太斯顾问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斯顾问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欣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重庆太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惠 晨
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
人民陪审员 陈定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阳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