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918号
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雷京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彪,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德宏,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德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辉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良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