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868号
原告:夏华扬。
被告: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488333XD,住所地丹阳市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夏华扬与被告镇江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夏华扬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华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华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