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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第1650号

刘修祥诉王永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修祥,王永彬,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第1650号

原告:刘修祥。

被告:王永彬。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祥与王永彬、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午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