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第1650号
原告:刘修祥。
被告:王永彬。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祥与王永彬、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午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