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275号申请人滨州市杰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滨州市杰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3万元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