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704号原告冉景桥,男,生于196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茂志,男,生于1973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黄梅(田茂志之妻),女,民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冉景桥诉被告田茂志、黄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田茂志、黄梅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田茂志、黄梅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田茂志、黄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景桥的起诉。原告冉景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小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