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561号
原告:范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占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琛,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松明。
被告: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松明。
第三人:程璠。
原告范晓龙与被告朱松明、昭平县宝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程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范晓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范晓龙撤回起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慧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蓝 瑛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