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40号原告刘汉银,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付萍,女,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王纪营,男,成年,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银诉被告李付萍、王纪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银以被告已清除通道上的树木及土堆,不再影响原告通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