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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640号

刘汉银与李付萍、王纪营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刘汉银,李付萍,王纪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40号原告刘汉银,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告李付萍,女,成年,汉族,住冠县。被告王纪营,男,成年,汉族,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银诉被告李付萍、王纪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银以被告已清除通道上的树木及土堆,不再影响原告通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