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辖终1041号

原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9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周某某上诉称:双方当事人感情没有破裂,且均在南海区居住,离婚诉讼会伤害亲朋好友和邻里情感,难以保证个人隐私,请求指宁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周某某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周某某以保护隐私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