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9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36号。法定代表人万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东,公司职工。被告徐广芬。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怀仁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被告徐广芬、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负担。
审判员 高金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