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5483号

张广树与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广树,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483号原告张广树,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升,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经营者张勇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树诉被告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树撤回对被告松山区道合金果农业科技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盆学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