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7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汉民初字第71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宋金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金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金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金涛存款扣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协助执行通知书1份。
代理
审判员 孔立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