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景公路零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秋斌,内蒙古恒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讷公路依安段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泰安新城明安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16182-1。法定代表人徐亚平,该指挥部总指挥。委托代理人邹海良,该指挥部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大街52巷6号。法定代表人霍瑞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新录,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太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齐齐哈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饶讷公路依安段建设指挥部、原审被告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0.00元,退还上诉人齐齐哈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文学
审判员 谢英新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冬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