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1826号
原告:杜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段元虎,安徽张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电话经联系与被告不符,提供的被告地址经国内特快专递邮件送达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及地址。因此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属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陶成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