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850号
申请人:邵某某,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
申请人:左某某,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鄂K×××××号比亚迪牌轿车驾驶员。
被
申请人:左某某1,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系鄂K×××××号比亚迪牌轿车车主。申请人邵某某与左某某冬、左某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邵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责令二被申请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2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家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左某某、左某某1于2016年8月29日前向申请人邵某某先予给付医疗费用200000元。案件申请费2900元,由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