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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738号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738号原告张某1,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张某2,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闫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军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