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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04执730号之一

李福考与卜晓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考,卜晓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福考。被执行人卜晓音。在执行李福考申请卜晓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44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卜晓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26号14-1-601号的房产一套,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卜晓音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大道26号14-1-601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耿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