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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34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赵晓春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赵晓春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昌,行长。被执行人赵晓春,男,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与赵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颜君

审判员  陈忠凯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