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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466号

李玉飞与杨学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飞,杨学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飞,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学庆,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李玉飞申请执行杨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学庆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继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