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852号
原告:邓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邓某负担。
审判员 顾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陈祎 来自
邓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852号
原告:邓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邓某负担。
审判员 顾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陈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