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192号原告娘某某被告更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多杰仁钦
人民陪审员 吉 本 加
人民陪审员 巴 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完么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