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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民初192号

原告娘某某诉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娘某某,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192号原告娘某某被告更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娘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多杰仁钦

人民陪审员 吉 本 加

人民陪审员 巴  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完么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