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1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孝林,1978年10月4日岀生,住伊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斯大林街五巷**号。,
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敏,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孝林因与上诉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两份相互矛盾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孝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1.93元与上诉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志坚
审判员王英奇
审判员王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