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泽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安明,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泽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2民初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云南泽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区众天路420号东聚大车汽配城A1栋1-2号,故本案应由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云南易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工程所在地位于晋宁县,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万绍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
书 记 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