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289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与黄疏信用卡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黄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289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联想大厦一楼。

负责人:王培,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雪林,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疏,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黄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919.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838.2元,本院退还其919.1元)。

审 判 长  席小战

代理

审判员  魏 葳

代理

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