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2执220号

吕振生、孙秀英等与孔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振生,孙秀英,徐秀贞,吕某,孔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吕振生。申请执行人孙秀英。申请执行人徐秀贞。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孔令平。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鲁16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吕振生、孙秀英、徐秀贞、吕某与被执行人孔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三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振华

审判员  刘志刚

审判员  娄建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