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托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孙树虎被执行人王在忠被执行人张军被执行人郝艳玲被执行人王皓本院在执行孙树虎申请王在忠、郝艳玲、张军、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审判员 赵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