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7510号
原告:孙婳。
被告:吴盛。
原告孙婳与被告吴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万元整;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吴盛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并于2015年5月18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余款2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吴盛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向其公告送达,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婳对被告吴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2020元,两项共计7520元,退给原告孙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剑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