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06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东庆凯,行长被申请人郭瑞祯。被申请人田丽霞。被申请人马建斌。被申请人刘伟。被申请人张建庆。被申请人蒋金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郭瑞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名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谢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