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423号
申请执行人:杨尚芬。
被执行人:黄勇。
被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人杨尚芬与被执行人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勇、张艳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