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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保423号

申请执行人杨尚芬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尚芬,黄勇,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423号

申请执行人:杨尚芬。

被执行人:黄勇。

被执行人:张艳。申请执行人杨尚芬与被执行人黄勇、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8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勇、张艳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艳名下的车辆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