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424号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正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龙军。被告陈华荣,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被告林彩荣,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华荣、林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富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宁
审 判 员 吴嘉嘉
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詹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