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145-2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建华,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湘0482执保14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建华在银行的存款257500元,现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建华在银行的存款25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胜
代理
审判员 朱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邝振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