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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初171号

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71号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2幢577室。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被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勇。

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燕华

审判员  易 嘉

审判员  杨馥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