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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979号

房淑英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淑英,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979号

原告:房淑英,女,1954年6月28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延春旺,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彭家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果凤,该公司办公室职工凤。

原告房淑英与被告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房淑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淑英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房淑英负担。

审 判 长  魏新艳

人民陪审员  孙 蕾

人民陪审员  郭 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