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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62号

郑少平与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少平,毕新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字第00262号

申请执行人:郑少平,教师。

被执行人:毕新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少平与被执行人毕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少平与被执行人张小林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国华

审 判 员  罗爱东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