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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7执101-2号

张某某申请张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扣划存款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11月29日,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教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甲,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7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甲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山子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甲在察右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山子信用社的存款1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 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瑾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