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5756号原告刘文生。委托代理人刘乾峰,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开渠。一般授权。被告黄海彦。被告许释文。被告魏龙莉。委托代理人萧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平,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杨伟与原告刘文生与被告黄海彦、许释文、魏龙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文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拥军
人民陪审员 冯容义
人民陪审员 赵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