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6392号
原告:王临琪。
被告:台州市路桥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玉河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军,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临琪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