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
被执行人:杨晓明,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任昌玲,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洪福,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张璇,女,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方永庆,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刘振刚,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王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晓明、任昌玲、张洪福、张璇、方永庆、刘振刚、杨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丽明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