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22民初712号

谢水平、谢锦清与谢建佳、谢伟清、谢伟平、谢桂平、谢国平、谢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谢水平,谢锦清,谢建佳,谢伟清,谢伟平,谢桂平,谢国平,谢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2民初712号

原告:谢水平,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谢锦清,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建佳,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伟清,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伟平,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桂平,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国平,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谢志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谢水平、谢锦清与被告谢建佳、谢伟清、谢伟平、谢桂平、谢国平、谢志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谢水平、谢锦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水平、谢锦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水平、谢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谢水平、谢锦清负担。

审 判 长  卢志浩

审 判 员  宾益生

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梅醒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