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362号原告郭洪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刘锋,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洪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梁丽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玉与被告郭洪柱、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玉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