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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2362号

郭洪玉与郭洪柱、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洪玉,郭洪柱,梁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362号原告郭洪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刘锋,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洪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梁丽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玉与被告郭洪柱、梁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洪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洪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洪玉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