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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584号

徐敏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敏,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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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汉族,1957年9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

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徐敏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西安市中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5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夏怀山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