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67号
原告:王风明,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王根玺,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
被告:郝文林,男,汉族,1950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郝永成(郝勇),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
原告王风明、王根玺诉被告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凡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