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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5967号

王风明、王根玺与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王风明,王根玺,郝文林,郝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67号

原告:王风明,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王根玺,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

被告:郝文林,男,汉族,1950年1月22日出生。

被告:郝永成(郝勇),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

原告王风明、王根玺诉被告郝文林、郝永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剑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凡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