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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337号

徐州市宏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宏洲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337号

申请人:徐州市宏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樵村1组584号。

法定代表人:李皋,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达,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州市宏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美金(约合人民币13万元)。担保人李皋、张海霞用其共有的登记在李皋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荆马河南路清水湾B08#-2-402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禾胜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美金(约合人民币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皋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荆马河南路清水湾B08#-2-402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