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885号
原告:何新才,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龙胜,广西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日金,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何新云,住广西柳城县。
第三人:黄水姣,住广西柳城县,已故。
指定代理人:何新云(与第三人原系母女关系),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原告何新才与被告何日金、何新云,第三人黄水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何新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新才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新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贵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