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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114号

张卫广与伊宁市壹路行汽车信息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卫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114号

原告:张卫广,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钱子洋,新疆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壹路行汽车信息服务部,经营场所伊宁市218国道北侧-5(原达达木图乡布拉克村)。经营者:任云霞,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仁和宜居13号楼1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系任云霞丈夫),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生,无业,住伊宁市仁和宜居13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广诉被告伊宁市壹路行汽车信息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广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卫广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张卫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