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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475号

洪某某申请执行宁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某某,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被执行人宁某。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申请执行宁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渭城民督字00005号支付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