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被执行人宁某。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申请执行宁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渭城民督字00005号支付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