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6民初342号
原告:陈开凤,男,1938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小学文化,住岑巩县。
被告:陈继祥,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不识字,住岑巩县。
原告陈开凤诉被告陈继祥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陈开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凤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陈开凤负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