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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6民初342号

陈开凤与陈继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陈开凤,陈继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6民初342号

原告:陈开凤,男,1938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小学文化,住岑巩县。

被告:陈继祥,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不识字,住岑巩县。

原告陈开凤诉被告陈继祥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陈开凤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凤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陈开凤负担。

审判员  刘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