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837号
申请人:朱树亮。
被
申请人:卢克强。
被
申请人:刘金同。
被
申请人: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
原告朱树亮与被告卢克强、刘金同、新泰市宫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树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克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克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武金萍 更多数据: